家教素养问题

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“道、法、术”。“道”指规律和本质,“法”指概念和原则,“术”指方法和技巧。本专题围绕“道、法、术”这一核心,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:“教育思想问题”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“道”;“教育原则问题”、“教育法规问题”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“法”,“教育方法问题”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“术”。

社会法律问题

  ›› 淘知小学 ›› 小学资源专题中心 ›› 家长类专题 ›› 家教素养问题 ›› 教育法规问题 ›› 社会法律问题 ›› 文章正文

法律学习课堂(三)——民法通则

责任编辑:小丽 发表时间:2014年08月21日 15:14 浏览次数:4118
No.A56167

【法规链接】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(节录)

(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修正)

……

第九条 【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】

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

第十条 【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】

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。

第十一条 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】

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第十二条 【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】

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

第十三条 【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】

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

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返回〖家教素养问题〗 返回〖网站首页〗 ${page.Title}的二维码

手机版

金星教育小学网手机版二维码